給付承攬報酬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9年度,1341號
TPDV,109,補,1341,202006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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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1341號
原 告 品藝室內裝修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雅文


上列原告與被告林妙萍間給付承攬報酬事件,原告聲請對被告發
支付命令,經被告於法定期間內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
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36萬5,420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萬4,563元,扣除已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尚應補繳第一審裁判費1萬4,06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
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15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許純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 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15 日
書 記 官 高宥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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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品藝室內裝修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藝室內裝修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