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價金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9年度,1333號
TPDV,109,補,1333,202006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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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1333號
原 告 新北市政府高灘地工程管理處

法定代理人 謝俊隆
上列原告與被告威通環保有限公司間返還價金事件,原告聲請對
被告發支付命令,經被告於法定期間內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
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2萬6
,594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萬1,197元,扣除已繳支付命令裁判
費500元,尚應補繳第一審裁判費1萬0,69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
並提出證據(完整之流動廁所租賃及清潔維護工作契約、另按對
造人數提出影本),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12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許純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12 日
書 記 官 高宥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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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威通環保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