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9年度,1302號
TPDV,109,補,1302,202006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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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1302號
原 告 洪紫晴
訴訟代理人 蘇奕全律師
被 告 優勢領航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樊立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
本件原告先位聲明為: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144萬210
0元,暨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5%計算
之利息及依民法第184條負損害賠償之責;備位聲明為:准被告
將原告所有遊戲帳號人物之電磁紀錄移轉至同一遊戲平台遊戲仙
境傳說2(RO2)。先位聲明之訴訟標的金額為144萬2100元;備
位聲明則非對於親屬關係及身分上之權利有所主張,屬因財產權
而起訴,惟倘原告獲勝訴判決,其所得受之客觀上利益均不能核
定,應均以民事訴訟法第466條所定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
額數加10分之1即165萬元定其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先、備位乃數
項標的應為選擇之關係,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1項規定,其
訴訟標的價額自應以價額最高者定之,故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
為165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萬7335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
定送達5日內如數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1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李子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
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
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16 日
書記官 簡素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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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優勢領航科技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