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價金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9年度,1287號
TPDV,109,補,1287,202006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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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1287號
原 告 愛席客整合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佑晟
訴訟代理人 余韋德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最客雲端科技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價金等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106萬0,5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萬1,59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249條第1項第6款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9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匡 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9 日
書記官 高宥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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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愛席客整合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最客雲端科技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