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1277號
原 告 詠聖消防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高世昌
原告因請求給付款項事件,聲請對被告華林營造股份有限公司發
支付命令,被告於法定期間內異議,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
額為新臺幣(下同)75萬元,原告應繳裁判費8,150元,扣除前
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應補繳7,6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
9條第1項第6款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
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9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匡 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9 日
書記官 高宥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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