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1233號
原 告 鴻凱娛樂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鴻凱
訴訟代理人 劉韋廷律師
葉正揚律師
胡芮萍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違約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
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2,0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
新臺幣20,8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
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5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鄭佾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5 日
書記官 蔡梅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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