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1211號
原 告 明日大飯店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顯年
上列原告與被告金鋒山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1,352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3萬0,97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249條第1項第6款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
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2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匡 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2 日
書記官 高宥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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