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1047號
原 告 邱天送
送達代收人 黃稚壹 住○○市○○ 區○○○路○段000號00樓之0 訴訟代理人 葉書佑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邱金柱、邱冠銘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
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
11規定,以原告因分割所受利益之價額為準,經核定為新臺幣(
下同)4,029,386元(計算式:新北市○○區○○段00地號公告土地
現值每平方公尺36,600元×面積293.58平方公尺×原告應有部分3/
8=4,029,386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0,897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
達翌日起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5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杜慧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有關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5 日
書記官 陳玉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