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貨款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9年度,981號
TPDV,109,補,981,202005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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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981號
原 告 台灣康明斯動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Jing Lin
被 告 弘弼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春霖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等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弘弼企業有限公
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弘弼企業有限公司已於法定期間內對
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
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
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核定為新台幣陸拾肆萬參仟
肆佰壹拾陸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柒仟零伍拾元,扣
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伍佰元外,尚應補繳新
台幣陸仟伍佰伍拾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一件,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4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李家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4 日
書記官 王怡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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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灣康明斯動力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弘弼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