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工程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9年度,975號
TPDV,109,補,975,20200504,1

1/1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975號
原 告 鑫達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黎芳


上列原告與被告金盟營造有限公司因給付工程款事件,曾聲請對
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
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
幣1,174,707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2,682元,扣除前繳
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500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12,182元。茲
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
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4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鄭佾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4 日
書記官 蔡梅蓮

1/1頁


參考資料
鑫達工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金盟營造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達工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