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942號
原 告 合作金庫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見興
訴訟代理人 邱清泰
上列原告與被告啟赫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潘士正、蔡俊魁、潘建
盛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
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000萬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
費27萬6,000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
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4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張婷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4 日
書記官 鄭以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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