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892號
原 告 林鈴玲
正田麗子
林瑞玲
林育群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李啓煌律師
被 告 汪雅筠
訴訟代理人 林炎臻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5萬5,568元,應徵第
一審裁判費6,0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
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8 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姜悌文
法 官 熊志強
法 官 林祐宸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8 日
書記官 李云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