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1205號
原 告 飛揚旅行社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金祥
原告因請求返還訂金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遠東航空股份有限公司
發支付命令,惟被告遠東航空股份有限公司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
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
金額為新臺幣535,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5,840元,扣
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500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5,34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
定後5日內補繳上開金額,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9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徐千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9 日
書記官 蔡梅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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