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1203號
原 告 詹陳月
訴訟代理人 詹義正
被 告 和泰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永固
被 告 李孟蓮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保險金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壹佰零捌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
費新臺幣壹萬壹仟陸佰玖拾貳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
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賴錦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7 日
書記官 高菁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