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1114號
原 告 育璽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涂古春英
訴訟代理人 高宏銘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利信營造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
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8
4萬6019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萬881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18 日
工程法庭 法 官 陳智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18 日
書記官 陳嬿舒
, 台灣公司情報網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