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1096號
原 告 食味鮮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惠如
訴訟代理人 沈建宏律師
原告因請求給付價金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威能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威能國際股份有限公司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
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
金額為新臺幣1,234,8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3,276元
,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500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12,
77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
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上開金額,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
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1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徐千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1 日
書記官 蔡梅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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