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違約金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9年度,1066號
TPDV,109,補,1066,202005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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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1066號
原 告 金士頓不動產經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奕綸
訴訟代理人 陳振瑋律師
賴映淳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童南江間請求給付違約金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
繳納裁判費。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40萬元,應
徵第一審裁判費1萬4,8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
款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
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12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匡 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14 日
書記官 高宥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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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金士頓不動產經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