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共有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9年度,1047號
TPDV,109,補,1047,202005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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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1047號
原 告 邱天送

送達代收人 黃稚壹 住○○市○○ 區○○○路○段000號00樓之0
訴訟代理人 葉書佑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邱金柱邱冠銘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應
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
定,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或補正不完全,即駁回原告之
訴:
應補正事項:
一、新北市○○區○○段○00地號土地最新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正本
(地號全部,含他項權利部,姓名欄勿遮隱)。
二、全體被告即前開土地共有人最新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請勿
省略,下同)。
三、倘前項共有人有死亡者,應一併提出其除戶謄本正本、全戶
戶籍謄本手抄本、繼承系統表,及其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
謄本正本;暨具狀追加其全體繼承人為被告。
四、如前項繼承人有死亡者,亦應一併提出該繼承人之除戶謄本
正本、全戶戶籍謄本手抄本、繼承系統表,及其全體繼承人
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暨具狀追加該全體繼承人為被告。
五、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18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杜慧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18 日
書記官 陳玉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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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