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工程款債權存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9年度,918號
TPDV,109,補,918,202004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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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918號
原 告 三協聯合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高蘇嘉慧


被 告 臺灣菸酒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彥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工程款債權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原告起訴請求確認訴外人力佑國際營造股份有限
公司對被告新臺幣(下同)1億3,026萬1,150元之工程估驗款債
權在376萬8,307元範圍內之債權存在,則原告上開請求所能獲得
之利益為376萬8,307元,是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376
萬8,307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萬8,323元(參萬捌仟參佰貳拾
參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
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23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王唯怡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23 日
書記官 鞠云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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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臺灣菸酒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三協聯合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聯合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