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9年度,866號
TPDV,109,補,866,202004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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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866號
原 告 明日大飯店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顯年
上列原告與被告黃順猛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原告聲明被告
應自本件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民國113年1月31日止,按月返
還新臺幣(下同)17萬5,000元,及自113年2月1日起至115年1月
31日止,按月返還18萬9,280元,然未繳納裁判費。本件訴訟標
的金額經核為1,259萬2,720元【計算式:(175,000×46)+(189
,280×24)=12,592,720】,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2萬2,880元,茲
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
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16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匡 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16 日
書記官 高宥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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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明日大飯店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