履行契約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9年度,864號
TPDV,109,補,864,202004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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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864號
原 告 譚淑珍
訴訟代理人 郭怡青律師
林家萱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譚萬康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8,000,0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0,2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
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起五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
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17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唐 玥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17 日
書記官 趙盈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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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