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貨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9年度,862號
TPDV,109,補,862,20200413,1

1/1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862號
原 告 昱昌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淑杏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聲請對被告台大科學儀器有限公
司發支付命令,經被告於法定期間內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
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52,536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26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
外,尚應補繳7,7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
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
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13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蔡政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13 日
書記官 蔡梅蓮

1/1頁


參考資料
昱昌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