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853號
原 告 經典普羅數位印刷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葉禮瑞
原告因請求給付價金事件,聲請對被告吉時創意行銷有限公司發
支付命令,被告於法定期間內異議,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
額為新臺幣119萬1,125元,原告應繳裁判費新臺幣1萬2,880元,
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500元,應補繳新臺幣1萬2,38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
裁定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14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匡 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14 日
書記官 高宥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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