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9年度,847號
TPDV,109,補,847,202004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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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847號
原 告 葉貴英


訴訟代理人 林宏都律師
蔡穎瑩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葉樹明葉淑端葉樹忠、葉昶攸葉岩州等人
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
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85 萬4,221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
3 萬9,214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
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3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14 日
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徐千惠
法 官 陳 瑜
法 官 范雅涵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14 日
書記官 鄭雅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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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