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民事),上易字,103年度,338號
TCHV,103,上易,338,20141029,2

1/1頁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判決
103年度上易字第338號
上 訴 人 黃立宏
顏玟鈺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俞浩偉律師
被上訴 人 丁富民

蕭凱元

上 一 人
訴訟代理人 饒斯棋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
103年5月28日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423號第一審判決
提起上訴,本院於103年10月15日言詞辯論終結,茲判決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上訴人主張:
㈠訴外人黃○○為伊夫妻之○,原為○○大學插班二年級學生,民國 99年學年度學期末,因電腦選修體育課抽選之國標舞課程成 績為零分,致有○○現象,於100年5月6日經醫師診斷有○○○○ 症。伊等遂請被上訴人丙○○當黃○○之○○學家教,並邀丙○○及 黃○○之同班同學即被上訴人甲○○與黃○○同住於伊等所購房屋 以共同學習。惟甲○○於100年6月20日至26日間,要求黃○○將 學校期末考卷與其互寫對方名字,致黃○○工程數學不及格; 而丙○○於100年7月21日晚間向黃○○訓話,又刻意數落黃○○程 度差,學不好等語,黃○○因被上訴人之上開行為,導致○○症 惡化成○○○○症,而於100年11月23日自縊身亡,被上訴人應 各負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責任。為此,伊等依民法第184條第1 項、194條規定提起本件訴訟。
㈡甲○○、丙○○並非無故意過失之不法侵權行為: 1.甲○○為免期末考時面臨二分之一學科不及格遭退學,乃博 取黃○○之同情,隱瞞其於期中考時工程數學因缺考零分之 事實,與黃○○於期末考時以考卷互寫對方名字之方式,連 累黃○○之工程數學僅55分而不及格,致黃○○積憤成疾,係 故意侵犯黃○○權益(成績及身心健康)之行為。又甲○○若 無教唆黃○○為上開作弊行為,以黃○○之工程數學表現優秀 ,應不致有學業不順之困擾,自不至於產生負面之想法因



而自殺,甲○○有可歸責之因果關係。再據○○○○綜合醫院○○ 分院(下稱○○醫院○○分院)馬○元醫師之函文及○○○○大學○ ○○○學系副教授楊○仁於100年10月26日發函予○○大學之函 文可知,黃○○因患病而在無法解讀他人背後意圖而遭甲○○ 之欺騙,黃○○根本不知如何拒絕甲○○之請求。甲○○既用欺 騙方式慫恿黃○○於期末考時將兩人考卷互寫對方名字,最 終導致不幸結果,甲○○之行為應具不法性。
2.丙○○於100年7月21日當晚與黃○○發生爭論,倘非丙○○在言 語上有刺激或辱罵黃○○或要求高額家教費之事實,黃○○不 會當晚在浴室中發狂將自己的頭髮剪得亂七八糟,並大怒 用手搥打牆壁自殘,並大罵丙○○,整晚情緒崩潰,且自次 日起數度向上訴人丁○○說討厭看到丙○○,要求丁○○趕走丙 ○○,而丙○○即於同年7月25日搬離住處。丙○○雖否認有辱 罵黃○○之情事,卻已承認其曾與黃○○於100年7月21日於丙 ○○之房間進行會談,足證丙○○對黃○○之○○傷害至極,故當 可認定丙○○有以言語刺激或辱罵黃○○或過度貪取補習費之 侵權事實,導致黃○○自此情緒崩潰,而在積怨過久之情形 下以自殺結束生命。
3.黃○○雖患有○○○症,惟非其自縊主因,真正原因為黃○○經 被上訴人傷害後,於100年7月由○○症惡化成○○○○症。準此 ,黃○○之○○症惡化成○○○○症,係內心遭被上訴人身心及言 語傷害,又在此心裡創傷累積數月之久不得解,始於同年 11月自殺。倘在7月份關鍵時期沒有被上訴人之過失傷害 行為,黃○○在連續服藥治療3至6個月後定可恢復健康。因 依台灣○○症防治學會之臨床實證已證明○○症是可以用藥物 治療的,既然學理及臨床醫療經驗皆證明此症可治療成功 ,黃○○身心恢復健康後斷然不會自殺。
4.被上訴人雖均矢口否認知悉黃○○有○○症云云。惟查: ⑴○○症病患所呈現之○○狀態及行為均與常人不同,在經過 一段時間之相處後,即可發現其與常人不同之處,更何 況是朝夕相處之室友。被上訴人與黃○○同住一屋,每日 早、晚餐均由丁○○負責供應,黃○○服用抗○○藥物之藥袋 就放在餐桌上,且在用餐時黃○○皆低頭就碗吃飯之行為 ,也經丁○○告知黃○○是服用○○症藥所引起之副作用,而 被上訴人對於黃○○每天必須服藥之狀況也甚為知悉,被 上訴人面對到黃○○異於常人之情緒及行為,豈有可能不 加以聞問?顯然被上訴人知道黃○○患有○○症。 ⑵甲○○對黃○○因國標舞體育課後心理受到傷害知之甚詳。 黃○○有去○○科門診且服藥治療中之狀況,伊等也曾告知 甲○○,且曾詢問其關於國標舞上課時發生何事,致黃○○



導致○○症;甲○○雖稱沒上國標舞,故不清楚發生什麼事 ,但此亦足證甲○○已知黃○○患有○○症。
⑶丙○○身為黃○○之家教老師,且丙○○亦自承與黃○○同時吃 住在一起生活,對於黃○○身患○○症亦甚為了解,何況丁 ○○亦曾向丙○○詢問體育老師之教學是否不當致使黃○○產 生○○症,並說明有帶黃○○去看○○科醫師及服藥治療中。 是丙○○已知黃○○患有○○症。
⑷另由○○大學諮商輔導中心所印宣導手冊給所有○大學生在 新生訓練時告知辨別○○情緒與○○症之不同、認識○○症、 如何陪伴○○症患者;又另就由○大輔導中心網站宣導資 料「和○○○○症的同儕相處策略」。被上訴人皆為○大學 生,因而辯稱不知黃○○患有○○症之說法即不成立。被上 訴人等仍分別以欺騙及辱罵之方式來對待黃○○,應有過 失。
⑸上訴人已於書狀提出各種被上訴人可能知悉黃○○有○○症 之情事,均未見被上訴人加以否認,顯見上訴人所述為 真。
5.被上訴人既已知悉黃○○患有○○症,卻分別欺瞞利用黃○○, 導致其成績不及格,或認為黃○○老實不擅言詞,知學弟好 欺負而利用黃○○之弱點趁機貪取黃○○之家教錢財及嘲笑成 績不及格等,如上加諸黃○○之心理壓力達於臨界點立即引 爆黃○○自殘並回罵丙○○之○○○○行為,最終導致黃○○之自殺 ,被上訴人即應負起民事上之賠償責任。
㈢法務部法醫研究所之鑑定報告不可採:
1.黃○○患有○○○○症、○○症、○○○○症,及疑似○○○○症,而任何 足以造成其心理巨大壓力之舉措,諸如欺騙、謾罵等,均 可能造成其自殺,再由蔡○煌醫師亦說明由中研院鄭○安教 授著作內之結論,指出自殺成功者87%(按:應為88%之誤 )有○○症(原證4),故兩者具有極大之因果關係,此亦 有學理上之依據。而黃○○患○○症為被上訴人所知悉,自不 能以「無法認定甲、乙同學之行為與死者上吊有同樣行為 、條件之下任何人均可造成上吊不幸之結果,故研判甲、 乙同學之行為尚為同學之間常見之齟齬,無法認定在正常 同學之間即會造成自殺之過程,故研判甲、乙同學之行為 與黃員4-5個月後自殺無相當性之因果關係」論之。是以 ,被上訴人既已知悉黃○○患有○○症,卻又以欺瞞及謾罵之 行為造成黃○○重大之心理傷害,而從100年7月21日到黃○○ 於11月23日自縊的這段期間,除○大輔導老師及醫療人員 之外再也沒有其他因素介入,當可肯認被上訴人之行為對 於黃○○的死亡結果確實有相當因果關係。




2.鑑定報告書內有謂:「…但以黃員年輕併發○○○○症之可能 病症幻聽、自剪頭髮、自語等○○病症即為危險訊號,且未 接受住院給予特殊藥物治療方為可能導致後續病情惡化之 結果」云云。惟法醫研究所僅從相驗卷宗作為鑑定之依據 ,而○○疾病之成因、病患心理之反應與一般疾病又不盡相 同,再而不了解臨床醫療實際情況下甚難單從簡短之就診 書面資料獲得結果,故法醫研究所既未實際接觸並瞭解黃 ○○之狀況,其鑑定報告可信度已有疑問。再者,何以鑑定 報告認定黃○○未接受住院給予特殊藥物治療方為可能導致 後續病情惡化之結果,亦未見該鑑定報告給予解釋,顯然 法醫研究所之結論也僅是臆測之詞。
3.有關鑑定報告中有指出因黃○○未接受住院治療給予特殊藥 物云云。惟查,黃○○原在○○療養院進行治療,因苗栗距離 草屯太遠,該院醫師建議黃○○就近住院治療,所以黃○○即 轉到○○醫院○○分院就近治療,但此醫院環境複雜,對重○○ 症及患有○○○○症之病人情況不適合,尤其因○○○○症病人生 性敏感,易恐懼之天生缺陷反而會增加黃○○恐懼壓力之風 險。故由醫師判斷住家環境較單純,比較適合重○○之病人 ,且黃○○已成年,醫師必須尊重病人之人權,在黃○○未傷 害其他人,且未達○○衛生法中必須強制住院之情況下。依 ○○衛生法第20條規定,黃○○尚未達到強制就醫之程度,且 只是疑似○○○○症,依○○衛生法規定,醫院亦不得強制住院 就醫,故由○○醫院馬醫師及心理師到黃○○家心理輔導及開 藥治療,於病歷表內記載有關針對○○○○症之特殊藥物治療 ,如此並非伊等不帶黃○○住院治療。況依○○衛生法第35條 第6款規定居家治療亦為○○病醫療法定照護之方式,故鑑 定報告中第六、七點僅憑黃○○未住院即認定為病情惡化之 結果,顯為速斷。
4.再由臺灣○○症防治協會的網路文宣可知,自殺為多種因素 交互作用產生。臺灣自殺防治學會之宗旨內,也提及自殺 防治必須透過「醫事專業、心理學、教育、社會工作、流 行病學、統計資訊、健康傳播等專業背景之人員」意見方 能發會力量,是以,再另外考量到黃○○另具有特殊之○○○○ 症疾病因素下,實需要多重考慮參照才能進一步解釋黃○○ 自殺與被上訴人之行為,是否具備因果關係,故單憑相驗 卷資料及病歷資料所鑑定出之鑑定報告,可信性實有疑問 。
㈤被上訴人之行為就黃○○之死亡結果具相當因果關係: 1.依最高法院103年台上字第738號判決意旨,最高法院對於 相當因果關係之認定,固仍採取所謂「綜合行為當時所存



在之一切事實,為客觀之事後審查,認為在一般情形下, 有此環境、有此行為之同一條件,均可發生同一之結果者 ,則該條件即為發生結果之相當條件,行為與結果即有相 當之因果關係」,然而本件最高法院在認定何為「綜合行 為當時所存在之一切事實,為客觀之事後審查,認為在一 般情形下」時,亦將被害人之特殊狀況考量在內。另學者 曾引用國外著名之「蛋頭殼理論」(參見黃異,民法債篇 總論,第269頁、第270頁,2002年9月2版),即因被害人 頭如蛋殼一樣之脆弱,異於常人,行為人如以一樣之力量 擊一般人之頭尚不致有何損害,但擊該人卻造成死亡時, 仍認行為人應構成侵權行為;亦有學者引用德國法「法規 目的」說,來說明行為人就其侵害行為所生的損害應否負 責,應以法規目的來審酌,試圖限縮條件論之因果關係, 或彌補相當因果關係說的不確定性。並依「蛋殼頭蓋骨理 論」,無論被害人如何脆弱,行為人之行為所引起之損害 ,即便是非一般人所能預期者,行為人仍應負擔損害賠償 責任(參見王○鑑,侵權行為法第1冊,第237頁、第238頁 ,2003年10月版)。
2.倘依前開見解,並觀諸黃○○之病情,黃○○係於9月才確診 為○○○○症病患,然而兩造在9月前皆不知黃○○患○○○○症。 而○○醫院馬○元醫師實際看診黃○○是在100年9月以後,其 述明:「當時黃生病情已惡化,呈現幻聽、妄想、○○、衝 動、孤立、功能退化,已有『○○○○症』之傾向」,但在5月 至6月底依○○療養院蔡醫師之診病紀錄中,病患都沒有如 此嚴重的○○○○症狀產生,只有○○症之確診。然後在9月份 才產生疑似○○○○症狀,並在9月16日改開針對○○○○症之特 殊藥物,可見黃○○之病情逐月加重之主因確係源自於被上 訴人分別於7月份之不當行為,造成黃○○心理創傷後不良 情緒逐月累積加重,黃○○在此時間長達5個月的○○創傷壓 力下久不得解,至11月23日時,才被迫選擇自縊身亡之結 果。被上訴人於7月間之不當侵權行為是導致黃○○自殺之 關鍵主因,而黃○○於7月21日後從此時起即自閉門內不出 ,至11月23日止期間,除學校輔導老師及醫療人員之外再 也無其他因素介入,故足以歸責於被上訴人之不法行為。 3.從蔡○煌醫師、馬○元醫師的書面證明來看,蔡○煌醫師陳 稱:「黃○○覺得沒有希望,沒有人可以救他,被朋友出賣 從此更為自閉,沒有成就感,是自殺的最重要原因。黃君 體育不及格,工程數學不及格、○○學不及格,被同學欺騙 及學長教訓失去本來的自信,尤其考試作弊,說出來會被 記過,從此○○加重,加重病情日積月累想不開,終致走上



自殺絕路」、馬○元醫師陳稱:「黃生於他人之嘲笑與怒 罵特別敏感,會耿耿於懷,嘲笑怒罵之聲縈繞腦中久久不 散,甚至演變成類似幻聽症狀反覆干擾,加重負向情緒。 顯示黃生對於他之傷害極為敏感且不易從中復原。…綜觀 黃生之自殺主因或為○○○○症對於現實殘酷世界之適應不良 ,但較之在美期間有包容的環境與善良之同儕陪伴,一連 串之人際創傷應為病情之惡化之重要因素」。再由○○○○大 學○○○○學系副教授楊○仁教授又證實○○○○症患者容易遭到 他人欺騙利用。準此,兩位曾治療過黃○○之醫師及特殊教 育專家都肯認他人對黃○○的傷害為黃○○自殺的主因,且在 此關鍵期間又不幸遭受到被上訴人分別之不當行為,連續 的造成破壞性的人際關係創傷之後,因而致使黃○○的病情 惡化。是以,當可認定被上訴人之行為與黃○○之死亡有相 當因果關係,因此被上訴人需負起民法上之責任。 4.再觀諸自由時報於2014年6月24日「自殺防治中心主任○○ 醫院○○科主任張○銘」之報導表示,學生在學習中若遭受 到在○○傷害,則易產生負面思想,由此參照被上訴人之行 為與上開張○銘醫師之報導研究,校園霸凌(丙○○)造成 黃○○心理更加受創(○○○○)、社交退縮(不敢回校暑修、 ○○○○症),尤其是課業壓力(甲○○害黃○○成績不及格)使 黃○○○○受到嚴重打擊,黃○○負面思想加重,故而才會導致 自殺之後果。
㈥爰於原審聲明求為判決:1.甲○○應給付伊2人各50萬元,及自 民事起訴狀繕本受收後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 分之5計算之利息。2.丙○○應給付伊2人各20萬元,及自民事 起訴狀繕本受收後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 5計算之利息。3.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原審判決 駁回上訴人之訴,上訴人僅就其中請求甲○○給付上訴人2人 各5萬元本息及丙○○給付上訴人2人各3萬元本息部分提起上 訴,其餘部分未據聲明不服,已告確定)
二、被上訴人甲○○則以:
㈠黃○○知道伊期中考缺考並同意期末考作弊,伊當時並不知黃○ ○患有○○症,亦不知黃○○每天須服藥,於100年7月中旬始知 黃○○患有○○症,何況考試作弊與黃○○自殺相差長達5個月之 久,故兩件事應不相關,是故伊之行為對於黃○○自縊身亡並 無任何因果關係。
㈡○○報於100年11月25日報導,黃○○疑因體育課跳國標舞,不喜 歡肢體接觸遭到恥笑,不敢上課,期末得零分,為此自責, 發病自殺身亡。伊始知黃○○患有○○○○症,且伊所上的體育課 項目是保齡球,因此黃○○跳國標舞自殺身亡與伊並無因果關



係。
㈣上訴人於100年11月23日警詢時陳稱:係學校處置不當,延誤 黃○○心理治療黃金時間等語,並未指述被上訴人2人有何責 任。檢察官訊問時,就死者死因為上吊自縊窒息及是否懷疑 死者有他殺之嫌疑等問題訊問丁○○,其均表示並無意見。由 以上警詢和檢察官訊問證明,黃○○的自殺身亡和伊沒有因果 關係。
㈤黃○○於100年5月6日至○○療養院○○科就醫,當日丁○○即知其子 黃○○患有○○症、○○○○症等身心障礙病症。丁○○卻於同年月25 日邀伊搬入黃家居住,如丁○○誠實告知黃○○有○○症及○○○○症 ,伊定會拒絕丁○○之邀請。且黃○○於上開5月6日就醫時,向 醫師表示會哭泣○○,係因年初其父乙○○曾經打他。因此,黃 ○○自殺身亡是否與乙○○上開行為有關,應予參酌。 ㈥醫師於100年11月11日已發現黃○○病情嚴重,建議應讓黃○○住 院治療,若當初聽從醫囑,應不至於發生如此憾事等語,資 為抗辯。
三、被上訴人丙○○則以:
㈠上訴人主張其子黃○○因伊家教費用收費過高,且又遭伊辱罵 ,致黃○○有發狂剪髮及用手搥打牆壁之自殘行為,進而導致 黃○○自殺云云,伊均否認之。上訴人未能舉證證明伊有何不 法侵害黃○○之行為內涵,其何權利受到侵害?及該不法侵害 行為與損害結果間有因果關係?又何以能向伊請求損害賠償 ?況上訴人生養並自小陪伴黃○○長大,上訴人丁○○並於案發 前與黃○○同住,尚且無法預期並防免黃○○自殺,又如何能苛 責伊承擔較諸丁○○更大之注意義務?另據○○○○綜合醫院○○分 院馬○元醫師於102年12月10日致苗栗地院函文所示,黃○○之 性格差異應自幼時即為上訴人所明知,惟上訴人仍直至000 年0月間,始能確定黃○○罹患○○○○症,而伊係於100年6月25 日至同年7月中旬間與黃○○同住,則伊何以能於如此短暫時 間內知悉並注意黃○○罹患○○○○症?故伊實無任何過失可言。 ㈡黃○○係於100年11月23日,在家中房間懸掛於窗戶栓以窗簾束 帶上吊自殺之事實,為兩造所不爭執,並有臺灣苗栗地方法 院檢察署000年度○字第000號相驗卷宗附卷可稽。黃○○於自 殺當時已成年,縱確罹患○○○○症,但尚無證據足證該症當然 影響其自主控制行為及判斷能力,是其死因為自殺而非他殺 ,其死亡與他人行為間,並無相當因果關係。又法務部法醫 研究所法醫文書審查鑑定書即表示,黃○○之死亡與伊並無相 當因果關係。
㈢由上訴人所提○○醫院○○分院病歷可知:黃○○「自小內向,保 母帶到6歲,父親脾氣急躁,常國外工作,關係較疏遠」,



「父為公司老闆」,其伯父亦為○○○○症病人,另依○○療養院 病歷亦顯示:黃○○曾表示父親不瞭解他,說也沒用,年初曾 打黃○○一下,黃○○拒絕與雙親溝通(refused to communica tewithhisparents),「會趕走母親,不讓母親去其房間」 ,「不讓媽媽進入房間,一天只吃一餐」,足認黃○○之自殺 ,是否必然能完全排除其家族遺傳及親子關係等因素,殊值 探究,尚難認伊必然有何具相當因果關係之行為。 ㈣綜上,伊對於黃○○自縊身亡並無任何故意或過失之不法行為 ,上訴人之主張並無理由等語,資為抗辯。
四、原審法院審理後,斟酌兩造之主張及攻擊防禦方法之結果, 認本件上訴人既未能舉證證明被上訴人有何故意、過失或不 法行為,亦未能舉證證明被上訴人之歸責性、違法性,及不 法行為與損害間有何相當因果關係,故上訴人請求被上訴人 負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責任,顯無理由,應予駁回。其假執行 之聲請亦失所附麗,併予駁回。而為上訴人敗訴之判決。上 訴人不服,提起上訴,聲明求為判決:㈠原判決關於下開第 二項之訴及訴訟費用負擔部分均廢棄。㈡上開廢棄部分,被 上訴人甲○○應給付上訴人乙○○、丁○○各5萬元正,被上訴人 丙○○應給付上訴人乙○○、丁○○各3萬元正,及各自民事起訴 狀繕本收受後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 利息。㈢訴訟費用由被上訴人負擔。被上訴人甲○○則答辯聲 明求為判決:㈠上訴駁回。㈡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被上訴 人丙○○則答辯聲明求為判決:㈠上訴駁回。㈡上訴費用由上訴 人負擔。㈢被上訴人若受不利之判決,願供擔保免為假執行 。
五、本院得心證之理由
㈠上訴人主張被上訴人2人均明知上訴人之子黃○○患有○○症,被 上訴人甲○○於100年6月20日至26日間,○○大學工程數學期末 考時,要求黃○○將考卷與其互寫對方名字,致黃○○工程數學 分數不及格,侵害黃○○之權益;另被上訴人丙○○於100年7月 21日晚間向黃○○訓話,又刻意數落黃○○程度差,學不好,以 言詞刺激辱罵黃○○,致黃○○情緒崩潰,黃○○因被上訴人2人 之行為,導致○○症惡化成○○○○症,而於100年11月23日自縊 身亡,被上訴人2人應各負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責任等語。被 上訴人則否認之,並分別以前詞置辯。茲本件應審究者,厥 為被上訴人應否對訴外人黃○○之自殺死亡,負侵權行為損害 賠償責任?
㈡上訴人主張訴外人黃○○為上訴人之子,原就讀○○大學○○系與 被上訴人甲○○同班,黃○○因罹○○症及○○○○症,上訴人乃請被 上訴人丙○○當黃○○之家教老師,並邀丙○○、甲○○與黃○○同住



於上訴人所購買之房屋。甲○○與黃○○於100年6月20日至26日 間,將學校期末考工程數學考卷,互寫名字,致黃○○該科學 期成績不及格。黃○○於100年11月23日在上開房屋四樓自縊 身亡等事實,有○○療養院(下稱○○療養院)診斷證明書、病 歷、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相驗屍體證明書等附卷可稽( 見原審卷第114頁、121至126頁、第105頁),且為被上訴人 所不爭執,並有苗栗地檢署000年度○字第000號相驗影卷可 按,堪信為真實。
㈢被上訴人應否對訴外人黃○○之自殺死亡,負侵權行為損害賠 償責任?
1.按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規定,侵權行為之成立,須行 為人因故意過失不法侵害他人權利,亦即行為人須具備歸 責性、違法性,並不法行為與損害間有因果關係,始能成 立,且主張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請求權之人,對於侵權行為 之成立要件應負舉證責任。就歸責事由而言,無論行為人 因作為或不作為而生之侵權責任,均以行為人負有注意義 務為前提(最高法院100年度台上字第328號民事裁判要旨 參照)。次按損害賠償之債,以有損害之發生及有責任原 因之事實,並二者之間,有相當因果關係為成立要件。故 原告所主張損害賠償之債,如不合於此項成立要件者,即 難謂有損害賠償請求權存在(最高法院48年台上字第481 號民事判例參照)。惟相當因果關係乃由「條件關係」及 「相當性」所構成,必先肯定「條件關係」後,再判斷該 條件之「相當性」,始得謂有相當因果關係,該「相當性 」之審認,必以行為人之行為所造成之客觀存在事實,為 觀察之基礎,並就此客觀存在事實,依吾人智識經驗判斷 ,通常均有發生同樣損害結果之可能者,始足稱之;若侵 權之行為與損害之發生間,僅止於「條件關係」或「事實 上因果關係」,而不具「相當性」者,仍難謂該行為有「 責任成立之相當因果關係」,或為被害人所生損害之共同 原因(最高法院101年度台上字第443號民事裁判意旨參照 )。又所謂相當因果關係,係指依經驗法則,綜合行為當 時所存在之一切事實,為客觀之事後審查,認為在一般情 形上,有此環境,有此行為之同一條件,均發生同一之結 果者,則該條件即為發生結果之相當條件,行為與結果即 有相當之因果關係。反之,若在一般情形上,有此同一條 件存在,而依客觀之審查,認為不必皆發生此結果者,則 該條件與結果並不相當,不過為偶然之事實而已,其行為 與結果間即無相當因果關係(最高法院98年度台上字第19 53號民事裁判意旨參照)。




2.經查:
⑴被上訴人甲○○與黃○○於學校期末考工程數學考試時,於 考卷互寫對方名字之行為,雖係違反○○大學校規之行為 ;惟上訴人自承該行為有經黃○○同意等情(見原審卷第 61頁),而黃○○為成年人,其縱罹患○○症及○○○○症,惟 無證據足證該病症足以影響其自由意識及判斷能力,則 其基於自由意識與甲○○合意為上開行為,即難認甲○○就 該行為有何民事不法性。上訴人雖提出○○大學楊○仁副 教授回函文件(見本院卷第65頁),以證明黃○○因係○○ ○○症患者,無法解讀甲○○背後意圖,而遭甲○○欺騙,且 黃伯愷根本不知如何拒絕甲○○之請求,甲○○既係用欺騙 方式慫恿黃○○為上開考卷互寫對方名字之行為,即具不 法性云云;惟查該回函僅係就○○○○症患者作一般之推測 ,故該回函係用「可能不知道同學背後的意圖」等用語 ,並非以確定之用語確認,且楊○仁副教授並非本院囑 託鑑定之鑑定人,上開回函文件自無從作為對上訴人有 利證據之認定。況上訴人亦無證據證明甲○○為上開考試 作弊行為時,已明知黃○○為○○○○症患者,仍利用黃○○可 能不知行為嚴重性之弱點,而為此行為,上訴人之主張 自無從採信。
⑵上訴人主張丙○○於100年7月21晚上,與黃○○發生爭論, 若非丙○○在言詞上有刺激或辱罵黃○○或要求高額家教費 ,黃○○豈會在當晚將頭髮剪亂,以手搥打牆壁自殘,並 大罵丙○○教不好又死要錢等語;惟被上訴人丙○○否認有 辱罵黃○○之行為,而上訴人亦自承:不清楚丙○○辱罵黃 ○○之內容等語(見原審卷第61頁);則上訴人既未能舉 證證明丙○○有無辱罵黃○○,又以如何之言詞辱罵等不法 行為內涵,即難認丙○○有何不法行為。且黃○○既經○○療 養院診斷為「受幻聽影響,與幻聽對罵,不安、自殘」 ,此有該院病歷附卷可憑(見原審卷第25、125頁影本 ),故黃○○當時亦不無可能係因幻想、幻聽遭受丙○○辱 罵,因而罵丙○○,或與幻聽中之丙○○對罵,並有將頭髮 剪光及搥打牆壁等自殘、不安行為。是上訴人上開主張 ,無非係上訴人自己所為推測,無足採信。
⑶上訴人又主張被上訴人與黃○○同住,早晚餐均由上訴人 丁○○供應,黃○○服用之抗○○藥物之藥袋均放在餐桌上, 顯然被上訴人知悉黃○○患有○○症云云;惟上訴人否認知 悉黃○○患有○○症等情。查被上訴人縱目睹黃○○服藥,且 藥袋均放置於餐桌之情形,惟衡諸常情,被上訴人並非 具有醫藥專業之人員,並非當然能因此知悉該藥物之內



容及用途。是難認被上訴人知悉黃○○患有○○症及○○○○症 ,被上訴人縱有上開於考卷互寫名字及辱罵黃○○之行為 ,對黃○○之自殺死亡,亦難認有故意或過失可言。 ⑷黃○○之自殺死亡與之上訴人所述被上訴人之上開行為間 有無相當因果關係,經原審法院送請法務部法醫研究所 鑑定結果略以:「六、由病歷中呈現心理因素為多重影 響,包括大二時在美國因須上臺報告害怕而激發出害怕 人群、適應不良,懼怕上課而轉回臺灣亦有類同病情、 ○○等,但由幻聽、自剪頭髮、自語等○○病症,有○○○○症 及○○症等症狀,生活上似連致親『母親』亦無法控制其情 緒或行為。包括100年11月11日門診醫師似已體會病情 嚴重性而需住院治療而建議住院治療,似未接受住院, 致有後續於100年11月23日之不幸事件。七、依黃○○之○ ○○○之病情及續發○○病症,包括疑似○○○○症之症狀,已 達病情嚴重,故任何情事包括考卷互調及訓斥言語均為 日常生活中之過程,而距100年11月23日上吊情事達4-5 個月,尚且母親與死者同住,亦有怪罪學校延誤治療黃 金期,但以黃員年輕併發○○○○症之可能病症幻聽、自剪 頭髮、自語等○○病症即為危險信號,且未接受住院給予 特殊藥物治療方為可能導致後續病情惡化之結果。八、 綜合研判黃○○的病情發展是由美國求學時上臺報告等多 重原因,無法認定甲、乙同學之行為與死者上吊有同樣 行為、條件之下任何人均可造成上吊不幸之結果,故研 判甲、乙同學之行為尚為同學之間常見之齟齬,無法認 定在正常同學之間即會造成自殺之過程,故研判甲、乙 同學之行為與黃員4-5個月後自殺無相當性之因果關係 。」等語(見原審卷第173至175頁),顯見黃○○之死亡 與被上訴人之上開行為並無相當因果關係。
⑸上訴人雖提出○○綜合醫院馬○元醫師、○○療養院蔡○煌醫 師出具之文件,以證明被上訴人應對黃○○之自殺死亡負 責;惟查馬○元醫師之文件,僅稱「(黃○○)返台後, 就讀大學期間人際互動能力仍不佳…返台後就學期間之 遭遇,一連串人際創傷,應為病情之惡化重要因素。」 等語(見原審卷第132頁),並未指出黃○○之自殺與被 上訴人行為有何相當因果關係,且黃○○與其他人及父母 親人之關係,亦屬其人際關係之一環,是上開文件並非 單指黃○○與被上訴人之人際關係。又蔡○煌醫師之文件 ,指出自殺與○○有極大因果關係,而非指被上訴人之行 為與黃○○之自殺間有何相當因果關係,況被上訴人縱確 有上訴人所指行為,且縱有條件因果關係,然是否業已



達「相當因果關係」之程度,亦非無疑。另上開2醫師 並非法院囑託之鑑定人,其願於上開文件簽名,顯見渠 等均與上訴人久具門診情誼,且查其內容,均係根據上 訴人片面陳述所為判斷,所述是否絕對公允客觀,尚非 無疑。且上訴人於100年11月23日黃○○死亡當天之警詢 時,陳稱:係學校處置不當,延誤黃○○心理治療黃金時 間等語(見前述相驗卷第5頁背面),並未指述被上訴 人應負責。檢察官訊問時,上訴人丁○○則陳稱:「(檢 察官問:對死者死因為上吊自縊窒息有無意見?)答: 沒意見。(檢察官問:是否懷疑死者有他殺之嫌疑?) 答:沒有。(檢察官問:有無其他意見補充?)答:沒 有」等語(見相驗卷第35頁正面),亦自承黃○○並非他 殺。嗣上訴人於102年10月9日起訴本案,而以被上訴人 為歸責對象,並提出上開兩份醫師文件,且抬頭均一致 為「致臺灣苗栗地方法院」,顯見該2位醫師知悉上訴 人提起本件訴訟,且文件係上訴人欲作為訴訟之用。則 該兩位醫師並非受原審法院囑託鑑定之人,其願出具上 開文件,是否欲避免成為上訴人下個究責對象?是否為 迴避醫療糾紛致出具上開文件?即值得懷疑。該2位醫 師本身,既現為或將為潛在之利害關係人,則上開文件 內容,自難成為本案對上訴人有利證據。
3.上訴人雖聲請本院囑託其他機構鑑定;惟查本件已送法務 部法醫研究所鑑定,而該所鑑已參酌黃○○之病歷、診斷證 明書及相驗卷宗,鑑定過程並無不法,鑑定結果亦無違首 揭最高法院就相當因果關係之說明,其結論尚稱妥適,並 無再囑託其他機構鑑定之必要,附此說明。
4.綜上,黃○○雖自殺身亡,惟無證據足認被上訴人有故意或 過失之不法行為,且被上訴人縱有上訴人所述之上開行為 ,其行為與黃○○之自殺死亡間亦無相當因果關係,則上訴 人請求被上訴人對黃○○之自殺死亡負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責 任,即屬無據。
六、綜上所述,上訴人依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請求被上訴人甲 ○○應給付上訴人2人各5萬元,被上訴人丙○○應給付上訴人2 人各3萬元,及均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 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為無理由,不應准許。原審為上 訴人敗訴之判決,及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並無不合。上訴 意旨仍執陳詞指摘原判決不當,求予廢棄改判,為無理由, 應予駁回。
七、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主張及舉證,核與本判決結果 無影響,毋庸一一論列,併此敘明。




八、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1 項、第78條、第85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29 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陳滿賢
法 官 朱 樑
法 官 宋國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上訴。
書記官 林育萱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29 日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