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2204號
原 告 黃嘉若
訴訟代理人 石宇涵律師
被 告 芝麻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佑家
上列原告與被告芝麻國際股份有限公司間確認董事委任關係不存
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董事身分係基於與所屬法
人間之委任關係而生,依其權利義務之內涵,仍屬財產權之性質
,而非對於親屬關係及身分上之權利有所主張,其訴訟標的係屬
財產權訴訟,惟因原告倘獲勝訴判決所得受之客觀上利益不能核
定,故應適用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之規定,核定此部分訴訟標
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165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萬7335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
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2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雅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24 日
書記官 鄧竹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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