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促字,96年度,47866號
TPDV,96,促,47866,200712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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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6年度促字第47866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寶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南華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宗佑快遞行

法定代理人 武昶佑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陳慶樣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武昶佑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貳拾肆萬柒仟肆佰元,及
  自民國九十六年五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
  九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六年六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
  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
  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
  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
  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2  月  13  日
         民事庭法 官 范智達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2  月  13  日
            書記官 沈銘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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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寶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