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鳳補字第793號
原 告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被 告 謝秀杏
謝明宏
謝戴蓮只
謝玉娟
謝明昇
上列當事人間撤銷遺產分割登記等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
費新臺幣(下同)1,220元。惟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2
54,917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760元,扣除上開已繳納金額,
尚欠1,5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
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
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20 日
鳳山簡易庭 法 官 吳文婷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20 日
書記官 洪嘉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