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鳳簡字第658號
原 告 高雄市政府
法定代理人 陳其邁
訴訟代理人 劉傑峰
吳榮昌律師
複代理人 王聖凱律師
被 告 史豐瑞
史耀綸
蔡青青
上三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史峻銘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補償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一百一十二年三月二十一日下午二時三十分在本院鳳山簡易庭第二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9 日 鳳山簡易庭 法 官 李怡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9 日 書 記 官 陳冠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