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鳳小字第1310號原 告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郭倍廷 訴訟代理人 林奇儒 被 告 楊淑清即吳建輝之繼承人 吳秋娜即吳建輝之繼承人 吳秋媛即吳建輝之繼承人 吳雲鵬即吳建輝之繼承人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24 日 鳳山簡易庭 法 官 吳文婷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24 日 書記官 洪嘉慧
回報此頁面錯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