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高雄簡易庭(民事),雄補字,112年度,274號
KSEV,112,雄補,274,2023022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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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雄補字第274號
原 告 臺灣港務股份有限公司高雄港務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錦榮

上列原告與被告黃柏源、招寶通訊有限公司、蔡辰男、石壩交通
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
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9,226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
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
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
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24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楊詠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24 日
書 記 官 蔡佩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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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臺灣港務股份有限公司高雄港務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臺灣港務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