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雄補字第265號
原 告 泰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高雄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瑛志
上列當事人與被告鍾清豐間損害賠償(交通)事件,原告起訴未繳
納裁判費。本件原告請求被告給付損害賠償新台幣(下同)35萬
6,92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86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
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請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
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16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鄭峻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16 日
書 記 官 洪光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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