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交通)
高雄簡易庭(民事),雄補字,112年度,263號
KSEV,112,雄補,263,202302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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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雄補字第263號
原 告 泰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高雄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瑛志


被 告 吳福
上列原告與被告吳福來間損害賠償(交通)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
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87,943元,應徵第
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
,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向本庭,逾期不繳,即駁回
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15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張茹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15 日
書記官 黃振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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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泰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高雄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泰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股份有限公司高雄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有限公司高雄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高雄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