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本票債權關係不存在
高雄簡易庭(民事),雄補字,112年度,223號
KSEV,112,雄補,223,202302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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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雄補字第223號
原 告 杜宜達
杜桂舟
上列原告與被告吳元明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
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0
萬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萬8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
送達後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17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林綉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17 日
書 記 官 羅崔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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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