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交通)
高雄簡易庭(民事),雄補字,112年度,140號
KSEV,112,雄補,140,202302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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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雄補字第140號
原 告 泰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高雄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瑛志


上列原告與被告黎世國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
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59,140 元,應徵第
一審裁判費1,66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
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
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4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謝宗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做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4 日
書 記 官 許弘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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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泰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高雄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泰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股份有限公司高雄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有限公司高雄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高雄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