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雄補字第1498號
原 告 鼎山高大百貨大樓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翁逢選
上列原告與被告何楊春蘭等人間給付管理費事件,原告起訴未據
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536,350元,應徵第
一審裁判費5,8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
,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
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2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楊詠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2 日
書 記 官 蔡佩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