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簽帳卡消費款
高雄簡易庭(民事),雄小字,111年度,3167號
KSEV,111,雄小,3167,202302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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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雄小字第3167號
原 告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鴻聯
訴訟代理人 陳家昱
劉淼
林彥甫
黃靜美
被 告 黃芳蘭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2月
6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94,798元,及自民國96年5月11日起至104年8月31日止,按年息19.71%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1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94,798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16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鍾淑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對於本判決之上訴,非以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須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之上訴理由。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16  日              書 記 官 蔡蓓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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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