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簽帳卡消費款
高雄簡易庭(民事),雄小字,111年度,3136號
KSEV,111,雄小,3136,202302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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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雄小字第3136號
原 告 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呂豫文


訴訟代理人 姜雀懸
被 告 楊誌祐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本院民國112年2月1日辯
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24,345元,及自民國95年11月22日起至民國104年8月31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9.89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第1項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20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楊詠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24第2 項:對於本判決之上訴,非以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須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理由。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20  日 書 記 官 蔡佩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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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