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雄小字第3090號
上 訴 人林京慧
即 被 告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王宥薰間請求返還金錢事件,上訴人對於
民國112年1月1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本件上訴
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17,800元,應徵第2審裁判費新台幣1,50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
條第2項前段規定,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如數繳納
,如逾期未繳納,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1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林玉心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1 日
書記官 李月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