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雄小字第3034號
原 告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鴻聯
訴訟代理人 蕭智中
黃靜茹
郭雅慧
被 告 黃添桂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下同)112年2月15日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80,365元,及自111年7月5日起至111年9月21日止,依照年息1.97%計算之利息,及自111年9月22日起至清償日止,依照年息2.095%計算之利息,及自111年8月6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內者,按上開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每次違約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
訴訟費用1,0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第1項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22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黃宣撫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須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之上訴理由。(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24 日 書記官 吳紫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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