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票款
馬公簡易庭(民事),馬補字,112年度,6號
MKEV,112,馬補,6,202302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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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馬補字第6號
原 告 賴建豪


本件原告與被告嘉明海運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原
告曾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
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
額為新臺幣(下同)500萬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5萬0,500元,
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5萬元。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
如數向本院補繳,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15 日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馬公簡易庭
法 官 王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15 日
書記官 賴光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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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嘉明海運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