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 示 判 決 筆 錄
111年度馬小字第151號
原 告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雷仲達
訴訟代理人 陳惠如
被 告 顏溫玲
上列當事人間111年度馬小字第151號返還消費借貸款事件,於中
華民國112年2月3日辯論終結,於中華民國112年2月10日上午10
時整,在本院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陳順輝
書記官 祝語萱
朗讀案由兩造均未到。法官宣示判決主文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肆萬捌仟陸佰伍拾參元,及就其中新臺幣肆萬陸仟肆佰參拾壹元自民國一一○年十二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如被告以新臺幣肆萬捌仟陸佰伍拾參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10 日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馬公簡易庭
書記官 祝語萱
法 官 陳順輝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10 日 書記官 祝語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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