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共有物
豐原簡易庭(民事),豐簡字,112年度,38號
FYEV,112,豐簡,38,20230213,1

1/1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豐簡字第38號
原 告 林允智

訴訟代理人 林一杉
上列原告與被告王秀娥即陳亮之繼承人等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
定送達後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
訴:
一、本件原告請求分割共有物,原以陳瑜潔陳亮之繼承人為被
告,嗣因陳瑜潔陳亮之繼承人已於原告提起本件訴訟前之
民國111年9月23日死亡,是原告應提出被繼承人陳瑜潔之繼
承系統表、除戶戶籍謄本,及其全體繼承人之姓名及住居所
、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並向陳瑜潔之住所地法
院查詢其繼承人有無拋棄繼承,及補正陳瑜潔全體繼承人
為被告,暨按被告人數提出繕本或影本。
二、倘前項繼承人有死亡者,亦應一併提出該繼承人之除戶謄本
正本、全戶戶籍謄本、繼承系統表,及其全體繼承人之最新
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得省略),並向該死亡繼承人住所地之
法院查詢繼承人有無拋棄繼承。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13 日
豐原簡易庭 法 官 廖弼妍
本裁定不得抗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13 日
書記官林錦源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