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屋還地
豐原簡易庭(民事),豐簡字,111年度,337號
FYEV,111,豐簡,337,2023022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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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豐簡字第337號
原 告 黃阿郎


訴訟代理人 龔正文律師
被 告 張新龍
訴訟代理人 吳佶諭律師
被 告 謝明章
上列當事人間拆屋還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2年3月28日上午10時30分在本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 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兩造應於112年3月17日前補正以下事項,繕本逕送對造:  原告主張:原所有謝慶煌所有之豐原區翁明段314建號建 物之門牌號碼為圓環東路827號,該建物有占用原告所有之 系爭南村段2-1地號土地等語。惟由卷附之建物登記謄本所 示,豐原區翁明段314建號建物門牌號碼為圓環東路831號 ,則與原告前開主張之門牌號碼不符。是以:
 1.原告應提出門牌號碼為臺中市○○區○○○路000號建物之建物登 記第一類謄本。
 2.原告應確認訴之聲明所請求拆除之建號、建物門牌號碼是否 應予更正。
 3.被告應就前開不符之部分,具狀表示意見。三、本件尚有應調查辯論之事項,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20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
法 官 廖弼妍
本裁定不得抗告。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20  日 書記官林錦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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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