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豐司調字第688號
聲 請 人 柯玉惠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通凱代書事務所即陳靜穎間因分割共有物聲
請調解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之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聲請調解事件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規定繳納聲請 費,此為法定必備之程式。
二、本件聲請人以通凱代書事務所即陳靜穎為相對人聲請調解, 未繳納聲請費,亦未於聲請狀內載明調解標的之價額,前經 本院分別於民國111年10月24日及同年11月11日通知,命聲 請人於送達後7日內補正聲請費。該項通知均已合法送達聲 請人,有送達證書各乙紙附卷可稽。惟聲請人逾期迄未陳報 調解標的價額,亦未補正聲請費,其聲請自非合法,應予駁 回。又聲請人之聲請雖經駁回,聲請人仍得於查明調解標的 之價額後,重行繳費聲請調解,附此敘明。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2 日 司法事務官 張素華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2 日 書 記 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