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重訴字第1322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謝騏憶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賴泰鈞
上列被告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
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謝騏憶自中華民國壹佰零陸年玖月伍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 由
被告謝騏憶因涉犯詐欺罪,前經本院訊問後,認為犯罪嫌疑重大,有事實足認為有反覆實施同一犯罪之虞,而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之1第1項第7款之情形,有羈押之必要,於民國106年6月5日裁定執行羈押。茲本院認被告原羈押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106年9月5日起,延長羈押二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25 日
刑事第十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李秋娟
法 官 周莉菁
法 官 陳怡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蕭榮峰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2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