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虎尾簡易庭(民事),虎簡字,112年度,37號
HUEV,112,虎簡,37,202302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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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虎簡字第37號
原 告 蘇宏德

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潘宇將發支付命令,惟
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
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60,000
元,應徵收裁判費1,66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
應補繳1,16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
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21 日
虎尾簡易庭 法 官 廖國勝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21 日
書記官 曾鈺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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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