停止執行
花蓮簡易庭(含鳳林,玉里)(民事),花簡聲字,111年度,33號
HLEV,111,花簡聲,33,2023021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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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花簡聲字第33號
聲 請 人 陳采璇
周駿宥
相 對 人 吳柏鋮
上列當事人間停止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 及 理 由
一、按提起異議之訴,法院認為有必要情形,固得依照強制執行 法第18條第2項規定,為停止強制執行裁定。依上項規定, 必須已有強制執行案件存在為前提,故聲請人須陳明其請求 法院裁定停止執行之執行事件案號。
二、本件聲請人未提起執行異議之訴,亦未陳明其聲請停止執行 之事件案號,且未繳納程序費用,經本院裁定限期命其補正 ,惟均逾期未為補正。本件聲請難認合法,應予駁回。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13  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花蓮簡易庭
法 官 沈培錚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13  日 書記官 黃慧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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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