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預付款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2年度,193號
KSDV,112,補,193,20230222,1

1/1頁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193號

原 告 大中物產株式会社(DAICHU CORPORATION)


法定代理人 田中大三
訴訟代理人 許懷儷律師
蘇孝倫律師
曾筑筠律師
一、原告因請求返還預付款等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望月股份有限
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
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二、查本件訟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129,374,492元【計算式:美
金4,241,786.62元×30.5(訴訟繫屬日民國112年1月12日臺
灣銀行即期賣出匯率)=新臺幣129,374,492元,小數點以下
四捨五入】,應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118,226元,扣除
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500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1,117
,72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
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繳裁判費,如逾期未補正,即駁
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三、原告應提出準備書狀1件及繕本1份。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22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洪培睿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22 日
書記官 許雅惠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