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借款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2年度,188號
KSDV,112,補,188,202302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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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188號

原 告 吳得昌
一、原告因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林茂竹發支付命令
,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
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二、查本件訟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23,000元,應繳
一審裁判費10,13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
應補繳9,6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繳裁判費,如逾期未
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三、原告應提出準備書狀1件及繕本1份。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22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洪培睿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23 日
書記官 許雅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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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